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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遭到举报投诉,商品被责令下架——商标PK商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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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日前,部分淘宝卖家透露自己淘宝店铺的移动电源遭到举报投诉,商品被责令下架,原因在于:卖家在商品名称或产品描述中涉嫌侵犯了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而侵权投诉方为东莞市鼎友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Type-C注册商标。据悉,这不是个例,就连ZMI紫米移动电源也遭其投诉。

这个厉害……所有带有Type-CUSB接口的商品或许都会被迫下架……


即权利人东莞市鼎友实业有限公司享有

Type-C注册商标所有权,而淘宝卖家、ZMI紫米移动电源不想有商标所有权,该商标注册信息如上:

Type-CUSB接口是什么呢

Type-C是USB接口的一种连接介面,不分正反两面均可插入,大小约为8.3mm×2.5mm,和其他介面一样支持USB标准的充电、数据传输、显示输出等功能。Type-C由USB Implementers Forum制定,在2014年获得苹果、谷歌、英特尔、微软等厂商支持后开始普及。

那由此看来,Type-C USB接口是一种产品名称。怎么就被投诉了呢?

这就是行业常见的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问题。那么,我们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同时,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此外,该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