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阳光受专利权人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委托,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奥宝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宝公司”)请求宣告协力公司专利无效一案,涉案专利号为ZL201020150016.8,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光学测试用高亮度卤素灯,委内编号为5W109546,无效决定号为第29874号。
我司专利代理人团队接收协力公司委托后,仔细分析了奥宝公司提交的21份证据,认为证据存在多处漏洞,不能形成完整的使用公开证据链。主要漏洞在于:奥宝公司对于discovery8200设备的公证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证日为discovery8200设备售出后长达6年之后,奥宝公司不能证明其公证设备在售出后未经过改造和变造,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团队积极寻找多个反证,用于证明discovery8200设备在售出日至公证日这一期间,这一型号的设备本身就进行过更新,同一型号的设备也存在多处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完全采纳了三聚阳光代理人团队的观点,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第298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中认定:奥宝公司提交的21份证据均无法证明公证的discovery8200设备未经过改造和变造,奥宝公司的使用公开证据链没有形成,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至此,三聚阳光代理在代理无效案件中又取得了一次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