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密封件行业“6.9”铁拳行动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德国伊格尔博格曼集团行政投诉书,反映位于辖区内某机械密封(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密封产品涉嫌侵犯“EagleBurgmann”、“BURGMANN”、“伊格尔博格曼”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同区域中还有大量机械密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涉嫌侵犯格兰富、伊格尔博格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决定扩大调查范围。
2020年6月9日,经过半年的缜密调查,办案机关结合前期掌握的证据,会同公安部门出动80余名执法人员,18辆执法车,设立了行动指挥部及16个现场行动组,迅速出击、直扑现场,对前期摸排的16家机械密封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格兰富”、“EagleBurgmann”、“BURGMANN”注册商标专用权各型号密封件产品共计200余个、包装盒1000余个、伪造标签、合格证30000余个,以及用于侵权商品上打标的激光打标机5套,查扣涉案电脑20余台。同时,根据行动现场查到的交易线索,执法机关在省局执法稽查局的协助下,分赴海口、长沙、岳阳等地,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涉案企业进行实地取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此次行动,一举查实了辖区内13家企业存在商标侵权、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涉案金额659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款近130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7人。因该案还涉及全国八省十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密封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成果斐然。
典型意义
一是政企合作,共同打击侵权。权利人多次通过暗访等方式对侵权企业进行外围调查,在系列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涉嫌侵权产品的在线识别、在线鉴定,对查办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涉案合同进行比对研判,快速反馈,提升了系列案件查办的效率。二是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执法机关积极构建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联合公安制定行动方案,有力保障执法顺利开展,为后期“行刑衔接”工作打下基础。执法机关多次与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接沟通,围绕案件情节、争议焦点及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等进行研讨交流。三是上下联动,提升办案质效。执法机关第一时间向省局汇报,建立“博格曼、格兰富品牌保护工作联络组”,实现了涉案信息的即时互通分析。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向省局发函致谢,赞赏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案例2
纽陲客股份公司与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请求人纽陲客股份公司(住所地列士敦士登)投诉被请求人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名称为“RJ-45数据接插件组件”(专利号ZL02152420.3)的发明专利权和名称为“电连接器”(专利号ZL201430013474.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局于2020年7月6日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围绕案件的技术事实和法律争议展开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经调取涉案专利审查档案,发现请求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发明专利“RJ-45数据接插件组件”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用“RJ-45”进行限缩。办案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发现,双方还存在3个商标、3个网络域名及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争议,纽陲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就此事往返广州、南京多次,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也正准备对两个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办案人员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基础上,多次进行线上调解,逐条协商确定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2020年10月15日,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宁知(2020)纠字18号),一揽子解决了2件专利、3件商标、3个域名及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纠纷,真正实现了一站式纠纷解决。
典型意义
一是利用专利审查档案,提高执法效率。在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审查中主动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受专利法保护,亦不能适用等同原则。二是一诉多解,一揽子化解纠纷。办案人员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时,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存在的商标、域名和企业名称等争议,提高了行政效率,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讼累。三是落实“六稳”、“六保”,化解市场主体生存风险。既“同保护”涉外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又化解了小微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卡脖子”风险,保住了市场主体,为企业发展赢得生机。
案例3
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从无锡某外资公司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与举报人相同的橡胶注射成型机,并已将该机器设备销售给举报人的主要客户。
接举报后,执法机关对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扣押生产经营现场的机器设备、企业图纸、办公电脑等物品,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机器设备采取切割拆检测量的方式进行比对鉴定,最终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橡胶注射成型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无锡某外资公司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经查,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无锡某外资公司原销售主管,公司三个股东分别是无锡某外资公司原技术主管、采购主管和电气工程师的亲友,案发时上述人员均在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就职。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已销售橡胶注射机3台,销售金额242.25万元。
执法机关认为,权利人通过制定内部管理文件的方式限定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禁止相关技术信息流出,以员工手册的形式明确了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却不能提供该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其主要成员曾分别在权利人处从事销售、采购、设计等工作,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相关商业秘密,且在生产经营场所也现场查获了权利人所有的纸质及电子文档类设计图纸。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侵犯无锡某外资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本案中,无锡某外资公司虽然通过员工手册、设计部文件方位规定、客户拜访制度、IT制度管理等方式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进行保护,但与核心岗位的员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平时也疏于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对于离职后的员工也没有约定交出企业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资料。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机关积极引导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帮助企业改进和规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主动提供《公司员工保密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等示范文本,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为企业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4
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断路器。执法人员随即对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及水电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断路器系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某淘宝网店铺处采购,并供应安装至上述房地产项目工地。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该项目工地1#楼、9#楼内已安装的251个“施耐德”品牌断路器及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4746个“施耐德”牌的断路器均为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采购合同,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施耐德”断路器251个,库存4746个,非法经营额共计348970元,由于当事人尚未结算工程款,因此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执法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12月,江阴市公安局向执法机关送达了《移送案件通知书》(澄公(君)移字〔2019〕80号),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2020年4月,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4997个,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电气产品领域知名品牌,直接与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社会关注度高,是一起典型的家装装潢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机关经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高效衔接,在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进货渠道后,及时将当事人及供货网点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在有效净化家装装潢领域经营环境,切实维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成功化解了引发群体性诉访事件的社会风险。
案例5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跨区域协作查办假冒机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常熟市辛庄镇某偏僻厂房内存放有大量品牌机油以及机油灌装、加工设备。经查,该机油加工点的经营者张某于2020年初从广州、湖州等地采购劣质原料机油、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以及假冒商标标签开始贴牌加工机油。经核查清点,上述仓库及张某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库存有涉及假冒“美孚”、“嘉实多”和“壳牌”三大品牌21个品类的机油2050箱,共计11046瓶,货值金额达58万元。另有尚未使用的机油瓶18514瓶、瓶盖19284个、印有品牌标识的包装纸箱2163张,并查获交易送货单、账本等凭证材料,其中仅一个客户一本送货单记载的机油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200余万元。
因张某经营的商标侵权机油数量和货值金额巨大,其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常熟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查办商标侵权类案件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难点在于对机油加工作坊检查期间,经营者张某并不在场,且自恃其销售场所在异地且没有暴露,以身在外地为由不接听电话逃避调查。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产销分离且逃逸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能够根据细微线索快速掌握关键信息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案的执法效率极大的震慑了当事人,并最终促使其在一周内主动投案自首。常熟局与公安机关成熟的行刑衔接机制,能够在当事人投案16小时内顺利完成跨区域指认仓库、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及案件移送工作。
案例6
深圳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投诉,反映辖区某知名商场销售的服饰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商场销售的标有
、、、、、BOY”等服饰113件予以扣押,货值金额为134365元。
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商场联营方深圳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材料供执法机关审查,执法机关审查中发现诸多重要疑点,当事人无法解释。2020年1月14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4月20日,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认为侵权事实不成立。执法机关向市局、国家局请示后,认为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5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服饰113件、罚款40309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政企合作,提高效率。权利人通过多次提前摸访,对侵权行为做到了“心中有数”,在现场检查中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识别、现场鉴定,提升了案件查办的效率。二是上下联动,提升信心。执法机关向市局、国家局请示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有效性时,得到市局、国家局快速及肯定的答复,大大增加执法机关对案件办理的信心。三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利益。该案件涉及到涉外知名品牌,社会反响大,是一起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案件的办结有效的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向市局及执法机关发函致谢。
案例7
朱某某、胡某某网络销售假冒“3M”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国际公寓某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3M”品牌口罩,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16个。执法人员在获悉该批口罩系从本市锡山区胡某某处购进时,立即联系协调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178个,并调取胡某某微信聊天、电子收付款记录,收集、固定胡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采购、销售“3M”口罩的相关证据。经“3M”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上述涉案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发现,胡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从杨某某处以2.92元/只的价格购进上述假冒“3M”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朱某某等人,朱某某亦以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销售上述假冒“3M”口罩,二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口罩的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实,朱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违法经营额20070元,获利9255元,胡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违法经营额65612元。执法机关分别对朱某某、胡某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假冒“3M”口罩194个,没收违法所得9255元,罚款178418元。同时,执法人员将杨某某涉嫌网络销售假冒“3M”口罩的线索依法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上截断侵权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典型意义
“3M”品牌系口罩等防疫用品领域内的知名品牌,朱某某、胡某某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执法人员通过全链条从快从严执法查处,有效阻断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流通渠道,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宣传作用。以微商等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准入门槛低,监管难度大,逐渐成为不法经营行为的滋生之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微商行业将不再是法外之地,从事微商必须守牢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8
徐州路之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upreme”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市局执法稽查处的统一指挥下,联合公安机关对徐州路之宝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现场实施突击检查,当场查扣未售出的侵犯“Suprem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袖T恤477件。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租赁徐州市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场铺位,用于经营“Supreme”和“champion”两种品牌的服装。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与“champion”经销商郑某微信沟通,由郑某伪造一份“Supreme”短袖T恤的检测报告,用于当事人在商场销售时备案使用。2020年5月7日,当事人向郑某提供的账号支付货款。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收到郑某供货的574件“Supreme”短袖T恤后开始销售至案发,期间违法经营额共计115027.2元。经 “Supreme”商标注册人鉴定,当事人购销的上述短袖T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0年6月23日,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77件短袖T恤、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侵权行为,执法机关将供货商郑某的涉罪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销售地点位于徐州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圈综合体内,其在销售正规“champion”服装的同时采取了真假掺卖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该行为既利用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圈综合体的社会公信力,又利用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品牌公信力,更易误导、欺骗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反映出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及侵权行为对正规市场主体的渗透。该案通过执法机关的上下联动、迅速查办,及时制止了相关侵权商品的再流通,提醒了各类市场主体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其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案例9
江苏广为锻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接到举报,对江苏广为锻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职工食堂内的铁皮柜中放有“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共计1540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7个商标的许可使用合法手续,当事人承认上述7个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是从淘宝网购买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
经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当事人委托公司员工方某从淘宝网“卡欧克汽车轮毂中心盖改装店”购买“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合计2650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合计1110个,当事人已通过支付宝付款550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自述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未单独进行销售,发货时未将其安装在汽车轮毂上,因汽车轮毂盖购进价格便宜,为促销汽车轮毂,在消费者需要时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给对方,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虽未直接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但在消费者购买汽车轮毂时作为赠品进行搭售,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赠品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视同销售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汽车轮毂盖1540个,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搭赠销售伪造的多个注册商标标识案,当事人购进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未使用在产品上,而是作为赠品随商品一起销售。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没有以侵权产品营利,只是将其作为赠品,即使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大部分消费者也不会因为赠品存在问题而去投诉和维权。搭赠是商品的一种促销策略,目的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实现商业利润,这种搭赠行为实质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赠品视同销售的商品,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0
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规格自2.5kg至50kg不等的哑铃、杠铃、杠铃片1470个,产品标识均标有“
”(英文字母:TECHNOGYM)字样;在当事人车间磨具架上发现印有“”字样的不同规格磨具共计14个,系当事人生产涉案健身器材的磨具。
经查,“TECHNOGYM”为权利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866986,核定使用于第28类“用于肢体锻炼、体操锻炼和体育锻炼的机械和设备……”商品。当事人生产的哑铃、杠铃及杠铃片,与权利人第G866986号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当事人将“
”字样铸印在产品上,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当事人在案涉产品上标注的“”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TECHNOGYM”相比,字母构成与排列顺序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别,应当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记录、销售凭证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巨大,仅库存涉案健身器材货值已达17万元。执法机关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奋力构建内循环为主、国内国外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更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本案商标权利人系注册于意大利的一家世界顶级健身器材制造商,是七届奥运会制定器材供应商,在业界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展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决心。